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进入小程序
业务咨询电话:
18001350776
010-65577008
邮箱: shengjunlong@126.com
QQ: 919524354
QQ: 1021226218
(8:00--18:00)
该企业作如下筹划。
在第二种方式下,A企业和B公司的销售收益和应缴的税金如下:A企业的销售收益=10×100-10×60=400万元;A企业应缴的增值税=10×100×0.17-70=100万元;B公司收取手续费收入=10×100×0.1=100万元;B公司应缴的营业税=100×0.05=5万元。
第一种销售方式A企业虽然增值税少纳了17万元,但第二种销售方式产生的收益比第一种多10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取第二种方式更划算。当然第二种销售方式对B公司相当不利,它需要为此多支付税款。
>>涉税会计>>财税咨询>>税法解读
京ICP备13006748号
咨询电话010-65577008
邮箱:shengjunlong@126.com shengdalong@126.com
在线企业客服QQ:919524354 1021226218
服务热线:18001350776 15001393627 18610868600
版权所有 中国财税网 您是第 9739407 位浏览者 -9883'/**/IN/**/BOOLEAN/**/MODE)/**/ORDER/**/BY/**/1729--/**/rz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