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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案例

代销商品买断比收手续费划算

时间:11/21/2018 8:28:27 AM 点击数:386次

有一玩具生产企业前些年的产品全部外销,出口欧美各国,今年公司决定打开国内市场,计划采用委托商贸公司代销的方式打开局面。

    该企业作如下筹划。


    代销有两种方式:一、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假如A企业每年有10万件产品委托B公司代销,每件售价100元,成本60元,代销手续费按销售收入的10%支付,买断价格为100-100×10%=90元/件。该企业进项税款为70万元。
    在第一种方式下,A企业和B公司的销售收益和应缴的增值税如下:
    A企业的销售收益=10×90-10×60=300万元;
    A企业应缴增值税=10×90×0.17-70=83万元;
    B公司的销售收益=10×100-10×90=100万元(假设B公司以100元/件的价格销售);
    B公司应缴增值税=10×100×0.17-10×90×0.17=17万元。

    在第二种方式下,A企业和B公司的销售收益和应缴的税金如下:A企业的销售收益=10×100-10×60=400万元;A企业应缴的增值税=10×100×0.17-70=100万元;B公司收取手续费收入=10×100×0.1=100万元;B公司应缴的营业税=100×0.05=5万元。


    第一种销售方式A企业虽然增值税少纳了17万元,但第二种销售方式产生的收益比第一种多10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取第二种方式更划算。当然第二种销售方式对B公司相当不利,它需要为此多支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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