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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案例

按揭贷款未到位 是否应确认收入

时间:6/19/2012 2:50:08 PM 点击数:1493次

【问题】

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已经交付,说明企业取得了向客户索取款项的凭据(权利),应按房屋价款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条款如何理解?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现房销售,5月出售10套住房并办理入住手续,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为1200万元,收取首付款800万元,银行按揭400万元尚未收到。上应确认销售收入1200万元,应收账款400万元。税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800万元,400万元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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