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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南宁百货因会计核算不规范收到警示函

时间:5/8/2019 7:23:38 AM 点击数:510次

 广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存货核算不规范、存货管理不规范、商品购销合同管理等问题,南宁百货(600712)被广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称,经查,广西证监局发现南宁百货存在存货核算不规范、存货管理不规范、商品购销合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南宁百货与五家海产品供应商签订海产品采购合同12份,并预付了货款,至今尚有6810.19万元(不含税)海产品未收到。南宁百货在尚未取得相关海产品所有权或实现有效控制,存货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即对上述未收到海产品进行存货确认,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致使南宁百货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

南宁百货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存货管理制度,海产品存货出入库及库存记录情况与实际库存不相符;未按规定对海产品存货进行盘点,期末海产品存货盘点记录缺失,以日常查看替代海产品存货盘点工作。南宁百货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重要合同审批签订管理,与海产品贸易业务有关的19份采购合同及10份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早于合同审批完成时间,存在未审先签的情况。

南宁百货内部管理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定期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南宁百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南宁百货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规范运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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