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看政策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案例解析
2016年5月1日,甲公司购买一栋楼房1000万元用于员工食堂(进项税额110万,但不能抵扣),后在当年10月将其楼房改造为工厂,请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假设该不动产净值为八成新)
不动产净值率=800/1000=80%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80%=88万元
2016年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8*60%=52.8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0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352000
贷:固定资产 880000
2017年11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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