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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不得抵扣的不动产转为可抵扣项目时如何处理?

时间:11/1/2018 10:15:24 AM 点击数:502次

(一)先看看政策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案例解析

2016年5月1日,甲公司购买一栋楼房1000万元用于员工食堂(进项税额110万,但不能抵扣),后在当年10月将其楼房改造为工厂,请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假设该不动产净值为八成新)

不动产净值率=800/1000=80%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80%=88万元

2016年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8*60%=52.8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0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352000

  贷:固定资产 880000

2017年11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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