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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尴尬”的税收行政执法

时间:8/6/2012 10:54:03 AM 点击数:2368次

     近期,笔者随同基层税务分局同志,对某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收检查,发现某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单位领导进行离任审计时,涉及到该单位有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方面的问题。此次审计共补缴地方各税21882.10元,均未通过同级地税部门,全部自行征收入库。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但是,该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为此,笔者根据上述审计处理决定的情况,提出如下看法或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执法部门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部门受某种经济利益驱动,违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擅自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纠正,以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到位,充分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二、相关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法制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现相关执法部门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决定或意见等,应予干预或纠正,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各级地税部门特别是法规、征管等相关科室,应加强与财政、审计、工商、国税、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由政府法制主管部门或财贸系统主管部门牵头,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协税护税联系会议,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共同配合,夯实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基础,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基层税务分局要及时掌握情况。各基层分局及办税服务中心要根据所管辖行业和单位的有关信息资料,随时掌握各单位和个人纳税信息,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反馈给上级相关部门,将问题及时妥善地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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