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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绿化支出的会计核算和涉税风险管控是什么

时间:5/18/2019 5:35:03 PM 点击数:321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绿化工程,应当分门别类进行核算。对绿化工程中涉及的房产和构建物,按一般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对名贵树种、金额较大的有生命的绿色植物,单独在一般固定资产设立绿化工程明细科目核算。日常发生的养护费,直接计入损益,除计入当期损益支出,应当和固定资产购建一样,在“在建工程”项目中归集成本费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项目核算。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参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报企业董事会和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绿化工程有和一般固定资产相同的一面,又有其独特的属性,尤其是一些名贵树种和金额较大的苗木,因为这类苗木具有“生命力”,它不但具有一般固定资产的增值功能,它的形态、价值还会随着时间流逝不断地增值,这种“生命力”是其特有的属性,有别于没有生命力的固定资产,因此,对于这类特殊的资产,有必要进行单独核算确认、计量和披露,以便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真正体现企业的价值所在。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确认、计量和披露,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容易导致资产流失,企业价值会受损。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绿化支出的初始计量与会计没有差异,后续维护支出也不存在差异。在扣除计提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确定,由于绿化支出的性质和形成的资产同房屋相同,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房屋、建筑物,为20年”确定。如遇到不可抗力、使用不当等,导致资产提前报废,可参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直接申报扣除或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对有“生命力”的苗木发生的增值,可以和房屋、建筑物一样,在企业处置时,一并计入清算所得,这样一来,可以消除涉税风险,还可以保全资产,有效地防止资产流失。

  绿化支出的会计处理

  资产的一项基本特征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能以货币计量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判断这些绿化支出是否可确认为资产,需从以下角度考虑:

  (1)企业发生这些绿化和景观支出,是否系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对重污染工厂的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一定标准,以吸附粉尘和有害气体等),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还是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由企业自愿发生的非强制性的绿化支出。

  (2)企业购置的绿化、山石等,是否系具有投资、收藏价值的名贵树木、奇石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绿化支出,企业可将其确认为资产:

  (1)该绿化支出系为了满足法律法规对环保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相关表述:“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这类为了满足强制性的环保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在性质上类似于安全设备或环保设备,可比照同一原则处理。

  (2)以投资增值为目的购入的名贵树木、奇石等。这类资产主要是为了投资增值的目的持有,其性质上属于投资资产,可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对于奇石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投资资产,可不计提折旧或摊销,采用“成本-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对于名贵树木,应当在一个适当的年限(最长不超过该类树木取得时的预期剩余寿命)内摊销,采用“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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