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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境外分回的股息所得税如何缴纳?

时间:7/17/2018 9:39:30 AM 点击数:434次


这个要分情况来看的;

比如:某企业2012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 )万元.计算如下:

1、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税额=(200+100)×25%=75(万元),

2、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200+100)×25%×100÷(200+100)=25(万元),

3、境外实纳税额20万元,按未超扣除限额25万元,可全额扣除.

4、境内已预缴25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75-20-25=30(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要代扣所得税吗?

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并且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该法还规定,企业履行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并不仅限于实际支付时,对于有些企业虽然并未实际汇出股息,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在实际计入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而且在此处的支付不仅仅包括对外实际以外汇支付的方式,同时也包括权益的兑换支付。“支付”及“到期应支付时”的概念是目前被多数企业忽视的一点。

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明确,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条件,方可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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