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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转让旧房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时间:1/30/2013 2:20:33 PM 点击数:2578次

转让旧房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2010-11-12 8:42 国税总局

 

 

【问题】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10月购置2010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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