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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11/9/2017 9:42:49 AM 点击数:815次

文号:财税[2017]76号  状态:有效  日期:2017-10-20  源自[中税答疑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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