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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中山市古镇一会计所虚开62万发票

时间:11/26/2018 10:11:52 AM 点击数:712次

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原为中山市古镇某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者。在经营中山市古镇某会计事务所期间,为稳定与客户关系,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介绍客户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发票票额共计人民币62244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共计90441.04元,受票人使用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共计64287.19元,被告人朱某某从中获利4480元。


5宗具体犯罪事实其中2宗列明如下:

1.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朱某介绍中山市古镇一灯饰配件厂与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额共计115384.6元,税额共计19615.4元,发票价税合计135000元。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已于税款所属时期申报抵扣相关进项税款19615.4元。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该公司票面价税金额8%(即10800元)的开票费,后将9450元汇到灯饰配件厂财务人员谭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朱某某获利1350元。


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补交增值税税款19615.4元。

2.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介绍中山市古镇一照明厂与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某灯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额共计128205.13元,税额共计21794.87元,发票价税共计15万元。某灯饰公司已于税款所属时期申报抵扣相关进项税款21794.87元。被告人朱某某收取发票价税金额8%(即12000元,其中8000元已收取,4000元尚无收取)手续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区某某支付8000元给照明厂的黄某某。

税务机关检查后,已责令某灯饰公司对上述发票涉及的增值税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

2017年10月19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某会计师事务所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是偶犯,且客户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作为经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其显然熟悉国家税务规定,其却违反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多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利,显非偶犯,其主观恶性并非较小,其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应归责于他人,故对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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