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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山东兖州区人民法院对韩某某涉嫌贪污案当庭宣判,这是兖州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审查起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宣判第一案。
当日,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被告当庭表示认罪。
2008年至2015年,韩某某担任新驿镇马楼村村委委员兼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良种补贴等涉农补贴款。
兖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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