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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

税务总局:加力打通难点堵点 持续优化办税体验

时间:5/21/2019 12:48:17 PM 点击数:369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措施,改善税务执法方式,为纳税人办税再添新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税务总局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措施,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

这次《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

自2018年9月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但实践中,还有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为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此次扩大了即办范围,对此类情形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对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但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若未按承诺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事项,按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此次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较大程度提升了办税效率。”饶立新介绍,《通知》对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种符合零申报情形的,经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此外,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表示,《通知》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将认真落实《通知》有关规定,指导纳税人便捷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推动税收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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