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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

财政部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16/2018 10:37:32 AM 点击数:589次


 财政部修订发布《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财政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管理办法》明确,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此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间接费用是不形成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县级农发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成本范围,不得将项目实施计划之外的支出,以及与实体工程建设无关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业综合开发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应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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