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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企业上一年度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在所在年度6月30日前,到当地残联进行备案。以及根据财税【2015】72号文第十六条规定:“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企业若符合减免条件,免征残保金。不需要到主管税务分局登记,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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