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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折旧年限

时间:6/5/2019 9:44:58 AM 点击数:445次


问: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折旧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年限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如A企业2008年1月1日购入B 企业已使用3年的固定资产小汽车(不考虑残值),该汽车原价100万元,B 企业已提取折旧60万,A 企业以40万购入,那么A企业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不是目前新法规定的4年,而是四成新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来确定。

折旧年限相关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已十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除正常计提折旧外,财税部门也下发了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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