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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1988]28号文件规定: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银行所用营业账簿印花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地点。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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