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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问: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答: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对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费用所开具的发票,可以按照财税〔2016〕47号计算抵扣。ETC卡属于单用途卡的性质,“53号公告”明确售卡行为不征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贵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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