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1):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供应商乙公司处购买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款100元,进项税额17元,尚未认证,货款未付。
也许,很多的朋友想都不想,认为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17
以上会计分录的错误有两处。
第一个错误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6年12月3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明确规定,尚未认证的进项
税应该记为“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第二个不够准确的是——“应付账款-乙公司”
准确的说,贷方可能有两个科目:“应付账款-乙公司”、“预付账款-乙公司”,到底是哪个?
取决于此前的核算使用的是哪一个科目。
如果此前核算使用的是“应付账款-乙公司”,那么现在也使用“应付账款-乙公司”,如果此前
核算使用的是“预付账款-乙公司”,那么现在也使用“预付账款-乙公司”,要保持一致性。
否则,如果针对同一个供应商,一部分金额在应付账款里核算,一部分金额在预付账款里核算,
对账时还得看两个账簿余额,实在是有些麻烦,一个供应商也就罢了,但是有很多个供应商呢?
那得是多么的痛苦。
因此,总结一下,该笔会计分录准确的描述应该是:
(1)如果此前是在应付账款核算,那么: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17
(2)如果此前是在预付账款核算,那么: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贷:预付账款-乙公司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