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对个人取得的拍卖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
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