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赠送行为 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因你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应
适用6%的税率,销售货物应适用17%的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赠送的商品怎么核算增值税?
答:对随销售行为发生的货物赠送应视同销售,按实际赠送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的方法:
1、将赠品和主货物开在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如果赠品不止一种,且价值不大,分摊麻烦,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解决办法,
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外,还要在金额栏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别填列,按赠品价值合计作为折扣额单独填列在金额栏.
两种开具方法虽然不同,但合计栏均为主货物和赠品的实际销售收入,金额相同.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方法,销售的主货物及赠品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这是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