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本网站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欢迎您来到中国财税网!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密码找回
,欢迎您来到中国财税网! 退出
站内公告:
  • 《北京盛君隆会计师事务所》《公信诚资产评估 》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中标,成为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的服务供应商。

最新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间:9/23/2015 4:18:02 PM 点击数:1144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5〕97号
  • 【字体:   打印本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