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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

两部门调整运输企业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名单

时间:1/12/2019 9:22:17 AM 点击数:426次

公告明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附件,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附件2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机构。增补和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财税〔2014〕54号、财税〔2015〕87号和财税〔2017〕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附件3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5所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5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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