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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部门调整享受税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

时间:11/24/2018 7:36:44 AM 点击数:662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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