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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时间:11/12/2014 11:57:18 AM 点击数:1524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为加强我局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现就有关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的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汇总纳税企业。
    三、新设立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备案。备案时应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将备案信息分别填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四、在外省市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五、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补充修改备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及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6日


    附件3:
     

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
    1.本表由总机构负责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当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
    2.表头项目填写总机构备案时点的准确信息。
    3.总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准确填写备案信息。
    4.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5.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企业所得税归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此项必填,其他纳税人可选填。
    6.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7.成立年度:填报纳税人实际成立年度。
    8.层级:填写该分支机构隶属总机构级别。例:总机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填写2、三级分支机构填写3。
    9.分支机构类型按照下列分类填写对应代码。
    A.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B.二级分支机构
    C.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D.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E.境外分支机构
    10.分支机构类型为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层级填写二,纳税人名称、成立年度、分支机构类型按部门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行次填写总机构信息。
    11.登记注册地址: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登记注册地址。
    12.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按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
    13.是否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单项选择,是或者否。
    14.是否在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单项选择,是或者否。
    15.所在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单项选择,北京、外阜或境外。
    16.本表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参考格式:××省××市××区(县)××局××税务所。
    17.分支机构如有增加请添加至表格后空白行,各列填写齐全。
    18.除明确选填项目之外,本表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19.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总机构备查,一份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
    1.本表由分支机构负责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当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
    2.表头项目填写分支机构备案时点的准确信息。
    3.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准确填写备案信息。
    4.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5.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企业所得税归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此项必填,其他纳税人可选填。
    6.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7.层级:填写分支机构隶属总机构级别。例:总机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填写2、三级分支机构填写3。
    8.分支机构类型按照下列分类填写对应代码。
    A.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B.二级分支机构
    C.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D.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E.境外分支机构
    9.所在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单项选择,北京、外阜或境外。
    10.本表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参考格式:××省××市××区(县)××局××税务所。
    11.二级分支机构、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辅助性分支机构不填写上一级分支机构信息。
    12.本企业下一级分支机构如有增加请添加至表格后空白行,各列填写齐全。
    13.除明确选填项目之外,本表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14.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总机构备查,一份留分支机构备查,一份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4: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如何把握《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关系?
    201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规定,我局本次发布的公告是对由我局所辖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
    二、《公告》第三条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的,在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说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提供书面说明时,应包含该二级分支机构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自成立以来是否在当地缴纳过增值税、营业税,明确说明该二级分支机构为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当该二级分支机构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纳税人应变更备案信息。
    三、《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何时补充修改备案?
    根据《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按《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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