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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
货物出口销售确认收入做账
对于货物出口销售确认收入,可以这样来考虑:
1、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2、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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