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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取得无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处理合适?

时间:10/26/2018 11:29:34 PM 点击数:346次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合适?

小编认为,对于土地使用税,可以这样做账: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支付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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