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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因此,免租期的房租,具体的会计处理可以这样: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个月分摊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
房租是预交一年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对于房租是预交一年的情形,则会计处理如下:
缴纳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房租
贷: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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