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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如何做财务处理?

时间:10/16/2018 8:32:50 AM 点击数:481次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则会计处理如下:

冲减财务费用,在税收上要做价外费用处理并计提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知识】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点即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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