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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时间:6/6/2018 1:22:53 PM 点击数:373次

问:我是某内资企业的会计。我们公司刚成立,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所以向银行借款100万元,那么我们公司向银行借款时支付的手续费和以后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时有什么具体规定呢?我公司借入的100万中,用其中的80万元购买了一套车间生产设备,剩余的20万元留在办公室作日常开支。

答:首先您要明确什么是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提到借款费用时我们想到的一般是利息。关于利息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鉴于你们公司的借款用途已经很明确,所以你们公司当时购买车间生产设备支付80万元的借款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生产设备的购入成本,在生产设备投入生产运营后支付的有关借款费用就可以在发生的当期直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至于留在办公室作日常开支的借款的承担的利息和费用就在使用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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