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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也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收入无关”是指所发生的费用与当期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但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明明是与当期收入有关的费用而税务机关却不允许扣除的问题。笔者曾受理过多次某项费用的发生是否与收入有关的咨询:甲企业与A广告公司签署了价值2000万元的广告协议,但是,A广告公司仅做了广告创意,其费用为1000万元,同时将广告服务费用发票开给了甲企业。而另外的广告制作和发布活动是A公司委托B公司为甲企业做的,B公司在制作并发布完毕后也给甲企业开具了1000万元的服务费用。甲企业也将B公司开来的1000万元在当期的税前扣除了。后来甲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开来的1000万元是与该企业的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甲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很不解。显然,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甲企业在业务流程上没有将B公司引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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