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处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的,则按减半征收的税额做以下分录:
每季季末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终计算出补缴所得税时(计算出多缴时作相反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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