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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时间:5/18/2018 8:42:20 AM 点击数:509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作者:张寿林

试点一年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将正式推广至全国范围。
5月16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公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一年前的政策试点全面推广,全国范围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投企业和个人天使投资者将均有机会享受该项税收政策红利。针对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通知中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不过,尽管全国推广,但与之前相同,政策有相应限定条件。比如对于创投企业,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享受该项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上述通知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除了对投资方做出限定外,对投资对象也有条件约定。前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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