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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对方发票认证了之后开票方能否作废?

时间:5/16/2018 9:32:16 AM 点击数:304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货方开具给购货方后,理论上只有当购货方将全联次发票在开票当月退回且购货方未进行抵扣的情况下才能作废。

一般来说开票方的责任大些,主要是没有收集齐发票的所有联次就作废,也就是没有按规定作废发票。违规操作的话,是有可能受到国税局处罚的。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 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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