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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政府送红包,你应知道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知识!

时间:5/14/2018 9:19:48 AM 点击数:432次

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而持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政策,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更是连续加码,从严格限制到鼓励企业享受,从小部分行业享受到所有行业享受,从小金额固定资产享受到大金额享受等,红包是越来越大。最近,出台了财税(2018)54号文,更是直接将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你必须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知识;否则,你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

所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直线法及最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使用的方法比直线法在前期更能多折旧,或者折旧期限低于最短折旧年限。

一、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

(一)一般的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有:

1、缩短折旧年限法:可以是税法规定最短年限的60%;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4、一次性扣除法。

(二)比较特殊的加速折旧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加速折旧: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对比

三、税务加速折旧了,会计处理怎么办?

我记得财税(2014)75号宣布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可以一次性扣除时,财务人员问的最多的就是一次性扣除了账务该怎么处理?很多人在税收优惠政策面前变得不会做账了!

甚至,当时还有一些专家教授给出了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更是误导了一大批财务人员。专家所谓的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购进时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会计上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种方法: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第三种办法: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应超过5000元,外购5000元及以下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为此,我也反复给很多人讲,这些方法都是错的!错的!!错的!!!

错误的原因也有三点:

1、外购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这句话是不是典型的“白马非马”!

2、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您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找找看,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购进时(当月)就开始折旧吗?——应该是次月开始吧!另外有全额计提折旧这个说法吗?——至少分期折旧吧,且时间都在1年以上吧!反正我是没有找到全额计提折旧的规定。

3、购进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既然已经明确了时购入低于5000元的属于固定资产,又何来需要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呢?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当时还有人和我抬杠说: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企业自定,我把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上升到5000元不就行了吗?

我回复:税务上加速折旧还允许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呢,你是不是也要把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该为100万元呢?(呵呵,现在500万元都可以一次性扣除,总不可把标准定到500万元吧!)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会计问题归会计,税务问题归税务,二者有差异,中间不是就隔着一个税会差异吗?会计上该计入固定资产的还是计入固定资产,该分几年折旧的,还是分几年折旧;税务上该一次性扣除的,自然还是一次性扣除。因此,不管税务处理选择哪种加速折旧方法,会计处理还是一如既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二者互不相干,有税会差异就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当时,为此我还写了一首打油诗进行总结:

中央政策高,财税发文告;

折旧新政好,专家办法糙;

税法要记牢,会计不能撂;

税会差异妙,桥路各有招;

前扣后要调,总额不会少;

备查要记到,申报莫忘了。

四、怎么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的改革,企业现在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赋予企业更多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带给企业更多义务,更多义务意味着更多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首先做好“自行判别”,最后还要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附:财税(2018)54号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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