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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观点01: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在居民企业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以居民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观点02: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
因此,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显然,以上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都正确。即:
自2009年1月1日起2017年11月30日止,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在居民企业所在地;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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