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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虚开发票的18种信号,附送4招防御办法,请重点防范!

时间:8/1/2017 7:23:52 PM 点击数:868次

虚开发票的18种信号,附送4招防御办法,请重点防范!

来源: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 作者:北京国税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相关专题:发票那些事儿

注意: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18个异常行为,就离虚开发票不远了!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关于开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学会这四招

 

财务再也不用担心收到虚开发票!

 

第一招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第二招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三招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第四招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内容综合自:扁鹊财院、博税堂、郝老师说会计以及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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