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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和计算

时间:1/23/2013 10:11:21 AM 点击数:971次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

(一)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不同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区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会差异的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4.新旧税法衔接问题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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