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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谈个税改革:不妨赋予地方更多征收自主权

时间:7/6/2018 6:54:18 PM 点击数:753次

建议在全国设定统一纳税人的基础上,由地方自主决定个税税基和征收办法等。
近日,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5000元人民币的个税改革,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却引发了很大议论。
其中一个争议点就是,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样,如果说西部地区个税起征额为5000元尚可理解,但北上广深的个税免征额也适用这个数,也就基本上失去了改革的意义。 


因此,个税免征额能否有所区分,把个税免征额的确定权划分给地方政府的议题也就再次需要摆上桌面来探讨。
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将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划给了地方政府,2002年以后又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占比变成了现在的四六分成。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重新划给地方政府呢? 


从国际上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不但各个州的税率不一样,甚至有些州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在联邦统一税基上征收的。
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中央以下地方政府也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别是一些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政府,如俄罗斯的地方政府,则拥有几乎百分之百的个税征收权。在一些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所得税的税基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有一个相对平稳的税率来避免经济和管理上的扭曲。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鉴于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结构、收入和消费等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基于国际实践、征管成本和灵活性等因素,我认为,应该在全国设定统一纳税人的基础上,由地方自主决定税基(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及其数额等)和征收办法等。 


而且,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很低,2017年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率只有8.29%,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25%的平均值低很多,更无法与美国联邦政府的47%相比,尚不能有效地发挥稳定经济和调节收入的作用。 


由于规模不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附加税作为地方税没意义。所以,我认为应将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政府。
财政学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想要从可持续的财政分权体制中获得更多效益,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就需要更大更多的税收权力。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现在可以供地方备选的潜在和高效的税种很多: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机动车使用税,甚至地方的增值税和地方的销售税等。 


对于我国,未来的地方税系可能要考虑由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地方消费税等为主要来源的税制结构。
如果个人所得税完全属于中央政府收入,则不涉及横向税权划分。但是,将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收入之后,跨境的流动性导致人们可能出现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也可能是代扣代缴的单位和收入来源地不一致,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在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划分问题。 


对于代扣代缴地和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我认为暂时应该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劳务发生地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归属。长期来看,如果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且纳税人自主申报,则可以依据受益原则,由纳税人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依据一定的公式划分税基和收入来解决横向税权划分问题。 


当然,长远来看,出于中央政府的特定优势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成为中央或地方共享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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