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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企改制中的亮剑精神

时间:1/31/2013 2:10:52 PM 点击数:1215次

论国企改制中的亮剑精神

作者:刘吉仕  上传时间:2012-10-25 0:0

    

摘要:国企改制并不是新的代名词,它是当今国家实施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基本发展战略。尽管国企改制从模索到实践,经历了不少的艰难历程,但是国企改制问题始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如何搞好国有企业转型改制,如何让国有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应有的资源配置作用,这就是国企改制中的亮剑精神的实质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  市场经济   亮剑精神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一系列经济政策的不断深入实施,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种新型经济运行模式——“股份制”经济形式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式。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国有企业,由于其监督约束机制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阻碍国有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进步伐。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国有企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转型改制,以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进行重组或新建,这才是国家搞活国有企业的根本出路和关键所在。

    众所周知,国企改制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和经营活力问题。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解决“国有资产的处置”、“股权比例分配”、“企业员工安置”三大主要问题。对于如何解决好“国有资产的处置”、“股权比例分配”、“企业员工安置”这三大问题,完全需要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本身、第三方合作者的亮剑精神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如何体现和延续。

    “狭路相逢勇者胜”,这就是大家熟知的亮剑精神的最高境界。在国企改制的今天,如何实现“狭路相逢勇者胜”的亮剑精神,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本身、第三方合作者应站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战略发展高度,分别从以下方面去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承诺,这才是人们认可的国企改制中的亮剑精神的实质需要。

    地方政府是国企改制的“始作俑者”,其主要目的是转变国有企业身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国有企业以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呈现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时代前列。地方政府在国企改制中如何当好主宰者,是国企改制成败的关键和前提。在国企改制中“诚信办事原则”是地方政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于国企改制的中心目的、战略性合作方式、新设公司的经济发展形式和企业员工安置方案等基本信息要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披露,这是国企改制不可忽视的首要环节。俗话说“谎言说一百变”就能变成真理,国企改制如果信息传递不公开、不全面、不真实,可能会导致社会各方的不良舆论的误导,从而成为国企改革改制前进步伐的舆论障碍,这是因为:

    国企改制的中心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根本目标是做强做大企业经营规模,让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制的中心目的不公开披露,做事总是遮遮掩掩,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采用“以讹传讹”的方式,制造不良的社会舆论,甚至鼓吹国企改制是地方政府采用的“吃光”、“分光”、“卖光”的“三光”的国企改革政策。

    战略性合作方式就是国企改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重组或新设公司,这是国企改制问题的关键所在。地方政府只有将战略性合作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和披露,才能体现国企改制的透明度。地方政府对国企改制的战略性合作方式可能会采用将“国企出售给外商”、“让民企来并购重组国企”、“MBO形式”等方式。如果地方政府对国企改制的战略性合作方式不进行公开披露,战略合作对象的选择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意进行暗箱操作,可能会导致国企改制中的官商勾结等一系列的不正当的腐败问题的发生。

    国企改制后的新设公司的最终经济发展形式,其核心是由谁在新设公司中控股和股权比例分配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在新设公司中实现“能者上庸者下”的经营管理方式,谁在新设公司中占有的股权比例高谁就拥有控股权,谁就对新设公司的经营发展方向负总责。地方政府对国企改制新设公司的最终经济发展形式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对国企改制新设公司的期盼度,为新设公司的未来托宽广阔的发展空间。

    企业员工安置方案是国企改制转变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一种过渡方式,其目的是为解决国有企业员工在国企改制后何去何从的根本性问题。国企改制意味着企业员工原先依附的生存空间将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一关系到企业全体员工前途和命运的重大安置方案如果地方政府做得不合理、不合法、不透明以及公然违反规定不公开,甚至采用欺上压下的做法都是一种危险的举措。地方政府只有对企业员工安置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政策,才能有利于维护企业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

    国企全体员工是国企改制的主要对象,他们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群体”,国企改制意味着他们将失去现有的饭碗和依附的生存空间。他们在国企改制中,一方面为了国企的发展要支持改制,另一方面要拿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这是因为:

    国企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时代进步的表现。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经营体制存在诸多治命的弱点,比如在用人方面,大都是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干部实行终生制,企业内部表现冗员繁多,机构庸肿,人浮于事,实行大才小用和小才大用;在生产经营方面,经营体制不灵活,缺乏激励机制,存在大量的“近亲繁殖”现象等。要搞活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革改制,这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国企改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职工安置补偿问题,职工如何安置,如何补偿及补偿多少,将决定职工后半生的命运和前途。虽然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安置补偿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综观现实,国企改制在具体实施职工的安置补偿时,由于地方政府的国企改制的实际操作者急功冒进,无端压低国企改制成本,或者采用哄、骗、蒙等不诚信手段,公开欺骗企业职工,在职工安置补偿问题上,不按法律办事,实行我行我素的办事原则,从而严重损害职工的切身应得利益,职工应当拿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付予职工神圣职责。

    国企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在处置国有资产时涉及到财、物的估价和资金回拢等诸多方面问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可能存在“官商勾结”问题;其次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损公肥私,暗中出卖企业利益,大量侵吞国有资产,对于这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全体员工有权进行举报和制止。

    企业主要当权者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要敢于面对现实,在企业职工面前要敢于说真话讲实情,敢于为企业和职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着的各种挑战向职工讲清,一定要打消封建官僚主义的做法:一是怕丢掉光环和面子,什么都不敢担当;二是怕自己的名洁不保,甘做现时代的“王八”;三是怕职工造次,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

    第三方合作者是国企改制的继受者,新设公司的发展前景将由其决定,这就要求第三方合作者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战略性合作的诚意,要有真实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这才是国企改制的最终希望所在,这是因为:

    国企改制是要引进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进行参股,才能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不是廉价出卖国有资产,更不是消灭国有企业,只有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战略性合作诚意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才有资格参予企业改制,对于想用空对空的做法来骗购的各种现时做法,是一种想侵吞国有资产的梦想,这是长期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这是因为:

    国企改制引进战略合作者是采用“互惠双盈”为合作前提的,只有抱有真实意图的合作者才有资格参与国企改制,任何一个没有战略性合作诚意的第三方合作者,最终合作结果都是一败途地。

    国企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是廉价出卖国有资产,最终目的是让国有企业通过转型改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更不是让国有企业职工成为社会盲流。对于那种通过采用合法形式干出侵吞国有资产勾当的制造者,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让许多国有企业职工失去饭碗和生存依附的举措,都是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缺失的表现。

    总之,国企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国有资产的处置”、“股权比例分配”、“企业员工安置”这三大问题是国企改制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本身、第三方合作者如何实现“狭路相逢勇者胜”的目标,这就是国企改制中的亮剑精神的最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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