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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企内保外贷业务:贷款超5000万美元要先报告

时间:2/13/2018 9:24:34 AM 点击数:487次


2月12日,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机构以及由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95%以上的境外企业(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出现的多种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所谓内保外贷,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此次新发布的《通知》共二十三条,从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规定境外债务人要求、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等方面对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进行规范,其中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通知》明确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二是规定境外债务人要求。明确特殊目的公司应是保险机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禁止保险机构为上述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是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是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的资质。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须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特别是,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须达到相应的指标和评级要求,即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

五是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在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方面,保险会在《通知》中提出了几点新措施。比如,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通过硬性指标约束了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的限额,即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增加事前报告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除此之外,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了多项禁止行为,即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近段时间以来,保监会频频发文,从规范险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明确险资运用涉及地方债的政策边界等方面,剑指保险资金运用中出现的的违规问题。

1月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月10日,保监会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保险机构参与地方政府融资的态度:保险机构需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同时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1月29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保险资金运用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专题培训会议上强调,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继续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和强化监管,包括强化境外投资监管、规范内保外贷行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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