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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3/14/2018 1:27:15 PM 点击数:741次

通知称,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改革试点期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2017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财政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3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操作指南》包括总则、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分析、附则等部分。

《操作指南》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和净资产差异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四)净资产差异表。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年末净资产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年末净资产之间的差异。

(五)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逐级编制。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除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外,还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对所属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撰写财务分析,形成合并财务报告。主管部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即部门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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