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公告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有关意见或建议于2018年4月9日前提交反馈。
深交所表示,《办法》严格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所载明的事实和结果为依据,紧紧围绕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这一关键核心,重点关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精准打击。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仅如此,《办法》还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此外,为确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置了申辩、听证及复核等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同日稍早时候,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份文件后发现,对于复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时间规定稍有不同。深交所发布的《办法》第十条显示,“本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而上交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更加严格,“本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5个交易日内,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
深交所发布的《办法》第十一条还对复核和听证的权利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已对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申请复核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决定后,不再给予其复核的权利。上市公司已对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申请听证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前,不再给予其听证的权利。”而上交所方面未有相关规则。
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施行,深交所对《办法》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而在3月9日稍早前,监管层也再次谈到退市问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媒体采访,在谈到退市规则的问题时表示,将会“逐步加强,所有的事都要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