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网站3月9日晚间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其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此外,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