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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因此,冠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已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冠名单位发票专用章。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联系我们的专家于老师,电话:1861086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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